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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张佳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张佳林,新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镇大辛二村。法定代表人:张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佳林,男,199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朱小贺,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佳林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石顺民,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佳林、原审被告新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依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佳林的法定代理人朱小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海、原审被告疾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到庭参加诉讼。依生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北新区,该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张佳林答辩称,该案是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在新蔡县,新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审被告疾控中心答辩称,其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在新蔡县,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佳林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在新蔡县;原审被告之一疾控中心的住所地在新蔡县;且张佳林于2011年向原审法院起诉依生公司、疾控中心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33万多元,已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现张佳林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生公司、疾控中心赔偿其继续治疗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依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时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