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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精与陈茂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精,陈茂光,南充缘池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徐精,女,生于1984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陈茂光,男,生于1962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南充缘池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河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精申请执行陈茂光、南充缘池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茂光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经济收入来源;南充缘池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厂房都办理了抵押登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我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