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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光辉、丁先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辉,丁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116号申请人汪光辉,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丁先来,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汪光辉申请丁先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