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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庚奇、郭元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庚奇,郭元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庚奇,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郭元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蔡庚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元安归还172102.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该查封房屋尚处于本院其他案件的拍卖处理中,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该查封房屋尚处于本院其他案件的拍卖处理中,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坤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