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利魏与赵志红、胡玉祥、王褀褀股权转让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红,胡玉祥,肖利魏,王褀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红,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祥,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利魏,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王褀褀,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肖利魏与被告赵志红、胡玉祥、王褀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赵志红、胡玉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湘0922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驳回赵志红、胡玉祥的管辖权异议。赵志红、胡玉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无须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之一王褀褀为湖南省桃江县人,故该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赵志红、胡玉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审被告赵志红、胡玉祥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依法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款协议》签订于云南省临沧市,协议中约定纠纷向云南省临沧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协议约定管辖地暨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主合同《还款协议》签订于云南省临沧市工业园区,协议中约定了纠纷由临沧市有关法院管辖,依该约定可确定由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赵志红、胡玉祥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