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虎国与被申请执行人黎静云;康太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虎国,黎静云,康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彭虎国,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黎静云,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康太新,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彭虎国与黎静云、康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医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