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512号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昌兴花园D栋1-17-1。社会信用代码:9150421308841420N。法定代表人:蒋孝碧。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刘志鸿,女,成年人,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刘志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