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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晋峰与栾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晋峰,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16号申请人董晋峰,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鸥,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栾勇,男,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晋峰诉被申请人栾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666号万科洋浦花园××号房屋,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二、查封被申请人栾勇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666号万科洋浦花园××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4060122×××,丘地号5-78/64-×××。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