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康爱珍与段凡顺、陈小娥、王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爱珍,段凡顺,陈小娥,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康爱珍,女,196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监利县大垸。被执行人:段凡顺,男,1974年出生,个体户,住监利县大垸农场。被执行人:陈小娥,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鸿,男,1964年出生,个体户,住监利县大垸农场。本院在执行康爱珍与段凡顺、陈小娥、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1023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