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军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同仁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刘发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川R2D6**的众泰牌汽车一辆。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登记的车牌号码为川R2D6**的众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刘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启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