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宝三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凉山州路易航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宝三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凉山州路易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312号申请人:重庆宝三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498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64277645。法定代表人:周甘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宗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凉山州路易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与航天大道交汇处S3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89877844N。法定代表人:易先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宝三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路易航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申请人重庆宝三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提供限额80万元的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宝三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路易航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重庆宝三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