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佳乐与于俊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佳乐,于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213号申请人:付佳乐,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于俊龙,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付佳乐与于俊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于俊龙位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塞纳豪庭小区48号楼2单元23层2号的房屋价值45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