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储述林与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述林,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984号原告(反诉被告):储述林,男,1986年2月27日,汉族,个体户,安徽省金寨县梅江街新楼村南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夏育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山,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储述林与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储述林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储述林、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述林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536元,减半收取3768元,反诉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合计4055.5元,原告储述林负担3768元,被告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7.5元。审判员  田世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