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阳、黄清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黄清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刘阳,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监狱科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黄清泰,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黄清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尚需做大量协调工作,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在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