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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个体私营企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白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海勃湾区个体私营企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张某某,白某某,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005号申请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个体私营企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白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个体私营企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白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白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与申请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个体私营企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自愿达成分批分次给付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