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6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永寿县同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某;郭某1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寿县同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某,郭某1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536号原告:永寿县同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某,男,汉族,永寿县。被告:郭某1,男,汉族,永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寿县同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郭某1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