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382号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382号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友益街大楼3单元4-3。法定代表人:晏世建,总经理。被告:王德权,男。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天润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