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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2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端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端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22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兆东,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洪洋乡王认村上阮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端柳,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兆东与被申请人林端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闽0123民初22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端柳银行存款4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林兆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兆东已经撤回本案诉讼,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端柳银行存款473,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孝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 芳书 记 员 张丽青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