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晓钢、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钢,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钱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23-2号申请执行人:段晓钢,男,生于1982年12月3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左万军,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村1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601100154。被执行人:钱辉元,男,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晓钢与被执行人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左万军、钱辉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万军银行账户划拨及自缴31250元,被执行人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自缴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2执5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左万军、钱辉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冠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