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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769号之一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华,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鸿,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国书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人民陪审员  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嘉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