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生勇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251号原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生勇,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9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生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0月5日作出(2017)新23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张生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张生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生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生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生勇撤回上诉。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新审判员 李佩隶审判员 刘艳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瑾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