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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薛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薛某,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红庙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038号原告:郭某,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薛某,男,1958年9月20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第三人: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红庙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红庙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村主任原告郭某与被告薛某、第三人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红庙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撤诉后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