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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严剑与王小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剑,王小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271号之一原告:严剑,男,汉族,1988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训,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保,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生,户籍地连云港市灌云县,现住江苏省。原告严剑诉被告王小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凌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