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严剑与王小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剑,王小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271号之一原告:严剑,男,汉族,1988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训,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保,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生,户籍地连云港市灌云县,现住江苏省。原告严剑诉被告王小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凌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