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明平与周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恢281号陈明平、周锦平:申请执行人陈明平与被执行人周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安汉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锦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1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锦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锦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明平债务本息69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了结本案。现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恢28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