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昱与马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昱,马建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927号原告:王昱,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马建兵,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王昱与被告马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昱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生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