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特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健申请陈永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陈永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特132号申请人陈健,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陈永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申请人陈健与被申请人陈永智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缴。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