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卢凤君与济南合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君,济南合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203号原告:卢凤君,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苹,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合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广场A座1410-1。法定代表人:张瑞瑞,总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山东金融超市8层。负责人:赵淑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路149号。负责人:李亚力。原告卢凤君与被告济南合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卢凤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凤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凤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凤君负担。审 判 长 许小玲代理审判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