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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3104号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环城东路09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男,197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撤诉。已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吉瑞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