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君山与罗元胜、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君山,罗元胜,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君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元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丽,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曾君山与罗元胜、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元胜、曾丽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审 判 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毛文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