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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君山与罗元胜、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君山,罗元胜,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君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元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丽,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曾君山与罗元胜、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元胜、曾丽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审 判 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毛文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