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国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刘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国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宝,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国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