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扬与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扬,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扬。被执行人: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洪喜。在申请人王扬与被执行人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4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借款300000元、本金84200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6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润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