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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波勇与罗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勇,罗正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417号原告:刘波勇,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罗正兵,男,45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勇与被告罗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正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勇撤回对被告罗正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勇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