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波勇与罗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勇,罗正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417号原告:刘波勇,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罗正兵,男,45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勇与被告罗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正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勇撤回对被告罗正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勇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