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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建龙与吴国平、叶清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龙,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建龙,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叶清香,女,1991年2月7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陈秀兴,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1026号申请执行人魏建龙与被执行人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260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吴国平、叶清香、陈秀兴已被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限制出入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