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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泳,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普集支路18号。负责人徐延杰,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行审12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行审1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