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皮玉华与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玉华,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402号原告:皮玉华,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皮玉华与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雪峰审 判 员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