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9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划拨裁定书黄广军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9321号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二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08296134. 本院作出的(2015)郯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涛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港上支行的银行存款元。 银行账号:91604060001010194150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飞驰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杨荣文 打印人 杨飞驰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9321号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二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08296134. 本院作出的(2015)郯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涛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港上支行的银行存款元。 银行账号:91604060001010194150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范者华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飞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