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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瑞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瑞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飞鹰路。法定代��人黄国泓,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公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南京瑞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8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告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瑞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539714.5元,此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6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90万元;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539714.5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不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118元减半收取13559元,由原告南京瑞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被告南京司莫特��材有限公司承担8559元;因被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瑞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房产权属登记。名下登记的车辆因案件已被我院多次查封,申请人同意不用再对该公司车辆进行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公司行为构成拒执罪,拟移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本案执行款2548273.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38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38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苏0111民初8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