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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志超聚众斗殴、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596号罪犯张志超,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辰刑初字第4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超犯聚众斗殴、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民赔99430.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7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以(2016)津01刑更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该犯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志超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张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张志超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一次,单项��励一次。另查,并处罚金二万元、民赔99430.85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罚金二万元、民赔99430.85元未执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民赔99430.85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理审判员祁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东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