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982号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来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住所地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法定代表人:曾品柱。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兴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