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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桃周、牛秋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桃周,牛秋芬,王少辉,王园园,郭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桃周,男,1933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牛秋芬,女,1939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生申请执行人段花娥,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王少辉,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王园园,女1996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郭占学,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段花娥、王桃周、牛秋芬、王少辉、王园园诉郭占学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花娥、王桃周、牛秋芬、王少辉、王园园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