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增雄与冯玲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雄,冯玲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杨增雄,男。被执行人冯玲聪,男。本院在执行杨增雄与冯玲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31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玲聪应向杨增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杨增雄偿还借款52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6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