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异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敏与阳德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阳德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异255号案外人:张燕,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阳德周,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在本院执行孙敏与阳德周、马江虹、朱林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燕于2017年9月11日,对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阳德周在(2016)渝0106执5106号执行案中的应收款118171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燕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孙敏与阳德周、马江虹、朱林借款纠纷过程中,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渝0106执3895号的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阳德周在(2016)渝0106执5106号执行案中的应收款1181710元,而上述款项中的部分是属于张燕所有,请求法院将上述款项中属于案外人张燕所有的部分予以返还。案外人张燕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14号《民事判决书》;2、阳德周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查明,在执行孙敏与阳德周、马江虹、朱林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6)渝0106执3895号的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阳德周在(2016)渝0106执5106号执行案中的应收款1181710元。另查明,本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阳德周、张燕为上述案件的共同债权人。本院在执行阳德周、张燕申请执行达州市宏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赵连贵的(2016)渝0106执510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执行到位案款500万元,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张燕支付3378100元。同日,阳德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同意由张燕收取上述案件中的全部执行款。上述事实,有案外人张燕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2016)渝0106执3895号执行裁定书、(2016)渝0106执5106号《案款支付通知书》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才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案外人张燕已从(2016)渝0106执5106号执行案的案款500万元中,收到了款项3378100元,而作为共同债权人的阳德周自愿放弃个人份额,其行为损害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敏的合法权益,因此,案外人张燕的权利获得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综上所述,案外人张燕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燕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