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科文电子工程公司与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文电子工程公司,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6049号原告:合肥科文电子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63647L(1-1)。法定代表人:李明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青,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泽,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44087936。法定代表人:黄鹤。原告合肥科文电子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科文电子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怀远营销服务部保险单(保单号:6663731181820170000023)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科文电子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琳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