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才华、陈友女盗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才华,陈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77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才华,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南昌市新建县。2003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于201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友女,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南昌市南昌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才华、陈友女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才华、陈友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自2016年5月起,多次在新建区红谷十二庭、经开区嘉业海棠湾、红谷滩华南城、世纪中央城、中央香榭等地进行入室盗窃。1.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经开区嘉业海棠湾xx栋x单元xxx��,盗得现金5700余元以及零散香烟数包。2.2016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陈友女和被告人万才华窜至红谷滩新区世纪中央城,进入小区后来到xx栋x单元的二楼平台,被告人万才华先用弹弓将三楼(xxx室)的窗户打破,接着伙同被告人陈友女从窗户爬进去,在主卧室盗得高档香烟十余条,黄金首饰若干(成分型号无法确定)。经委托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以上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所盗高档香烟价值总计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50元)。3.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华南城隆祥苑xx栋x单元xxx室盗窃,盗得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黄金戒指等物。4.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新建区红谷十二庭xx栋x单元xxx室,盗得手表及手机等物。5.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中央香榭小区,于x栋x单元xxx室盗得单反相机、平板电脑等物。于4栋一户人家盗得两个水杯。6.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采取上述手段打开中央香榭小区x栋xxxx室被害人刘某的家门,恰逢其回家,万才华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威胁被害人刘某,两被告人趁被害人刘某因害怕不敢阻拦之际逃离现场。被告人万才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5起盗窃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最后一起为转化型抢劫有异议,因为我没用跳刀进行威胁。被告人陈友女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5起盗窃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最后一起为转化型抢劫有异议,因为我只有盗窃的主观故意,第一被告人有没有用刀威胁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自2016年5月起,多次在新建区红谷十二庭、经开区嘉业海棠湾、红谷滩华南城、世纪中央城、中央香榭等地进行入室盗窃。1.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经开区嘉业海棠湾xx栋x单元xxx室,盗得现金5700余元以及零散香烟数包。2.2016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陈友女和被告人万才华窜至红谷滩新区世纪中央城,进入小区后来到xx栋x单元的二楼平台,被告人万才华先用弹弓将三楼(xxx室)的窗户打破,接着伙同被告人陈友女从窗户爬进去,在主卧室盗得高档香烟十余条,黄金首饰若干(成分型号无法确定)。经委托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以上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所盗高档香烟价值总计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50元)。3.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华南城隆祥苑xx栋x单元xxx室盗窃,盗得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黄金戒指等物。4.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新建区红谷十二庭xx栋x单元xxx室,盗得手表及手机等物。5.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陈友女、万才华窜至中央香榭小区,于x栋x单元xxx室盗得单反相机、平板电脑等物。于4栋一户人家盗得两个水杯。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审理中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何某等人的陈述;2.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3.扣押物品(附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万才华、陈友女的供述和辩解等作为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劫罪犯罪事实2017年1月4日,被告人、万才华采取上述手段刚打开中央香榭小区x栋xxxx室被害人刘某的家门,正在望风的陈友女发现有人坐电梯上楼,两被告人担心被发现,随即放弃盗窃犯罪,被害人刘某发现家门被打开,拦住正欲离开的两被告人问是干什么的,两被告人如实告诉是偷东西的,但没进被害人家中偷东西,因担心被害人拦住不让走,万才华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威胁被害人刘某,两被告人趁被害人刘某因害怕不敢阻拦之际逃离现场。前述抢劫犯罪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刘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实:2017年1月4日中午,刘某乘坐电梯到其中央香榭x栋xxxx室家门口,见两名男子已经打开了其家门,其中一人掏出一把跳刀,对其说是偷东西的,但还没有偷,见对方手上拿了跳刀,不敢阻拦,两男子从楼梯离开。2.现场指认照片。证实:陈友女辨认与万才华共同准备盗窃并掏出随身跳刀威胁被害人的现场。3.被告人万才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x栋另一层,由万才华负责开门,矮子望风,结果电梯门有声音,矮子说有人来了,我也拔出了钥匙模,电梯开门后就出来人,这个人就是我们偷的这家的房主。房主站在我们前面,问我和“矮子”是做什么的,怎么打开他家里的门。我说我们是来盗窃的,我当时从右边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黑色的��跳刀,告诉他我们没有进去,没有偷到他家里的东西。掏刀拿出来的时间很短,房主看我们这个样子,他也没有办法,然后我们就赶紧从消防楼梯下到下一层,然后再坐电梯离开这栋。4.被告人陈友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后便从大门走了出来,之后还是这个单元,具体几楼不记得了,小万还是以同样方式开门,刚打开门,电梯里就来了人,这个人是房主,房主说这门怎么开了,房主又说我家里也没什么东西,这时小万掏出来一把黑色跳刀,说我们还没进去偷,房主看到小万有刀,就没再说什么,之后我们什么也没说,我们就跑掉了。5.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万才华因盗窃2次被判刑,最后一次是201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友女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才华、陈友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人在实施最后一次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跳刀相威胁,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考虑二人在实施盗窃犯罪中担心被发现已自动放弃盗窃犯罪,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相应由盗窃犯罪中止转化为抢劫犯罪的中止,按照刑法规定,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属于抢劫犯罪的中止、未造成损害后果、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的定罪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是否使用跳刀进行威胁予以否认或模糊化的翻供,经查,二被告人原在侦查机关均有使用跳刀进行威胁被害人的供述,该供述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两被告人的翻供没有合理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才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才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友女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万才华、陈友女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兵人民陪审员 朱 凯人民陪审员 莫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