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继蓉申请执行孙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继蓉,孙怀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787号申请人:贾继蓉,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孙怀进,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贾继蓉与孙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怀进所有车牌号为川××大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怀进所有的川××大众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