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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继蓉申请执行孙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继蓉,孙怀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787号申请人:贾继蓉,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孙怀进,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贾继蓉与孙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怀进所有车牌号为川××大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怀进所有的川××大众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