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鹏、赵永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鹏,赵永爱,杨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朱鹏,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赵永爱,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杨宁宁,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朱鹏与被执行人赵永爱、杨宁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8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88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