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加碧与孙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碧,孙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38号原告:赵加碧,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碧,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其昌,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赵加碧诉被告孙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加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加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碧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加碧负担。审判员 蒲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