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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治芬、王汉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芬,王汉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3039号申请人:王治芬,女,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安丘市景芝镇。被申请人:王汉昌,男,1988年2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蒋峪镇。申请人王治芬与被申请人王汉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治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治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汉昌驾驶的鲁G×××××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扣押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王治芬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