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若莹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若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邓碧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3446号原告:邓若莹,女,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路遥,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磊,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3557431960。第三人:邓碧瑶,女,汉族,1998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邓若莹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第三人为邓碧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法定程序向邓若莹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邓若莹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邓若莹以已经就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暂无以行政诉讼方式维权的必要,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案涉房屋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邓若莹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黎锦明人民陪审员 苏永菲人民陪审员 王桂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燕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