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灿、浙江和地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灿,浙江和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378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灿,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浙江和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春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526938X7。法定代表人:陈爱和,总经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灿、浙江和地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周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灿、浙江和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灿、浙江和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周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池 微信公众号“”